因过追诉时效期,检方决定对“山东入室抢婴案”被抢男婴买家不起诉

7月8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圣处获悉,在“山东入室抢婴案”中,18年前收买被抢男婴姜甲儒的买家父亲刘某,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,于2024年7月8日被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,2025年7月7日,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因过追诉时效期,检方决定对“山东入室抢婴案”被抢男婴买家不起诉

▲此前的寻人启事

《不起诉决定书》显示,刘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,2024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,同日由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。

经该检察院审查查明,2006年11月,曾某在得知刘某夫妇想要抱养男孩后,产生了偷男孩卖给刘某夫妇的想法,并与吕某、王某共同预谋此事。泰安的袁某系姜甲儒爷爷、奶奶同村村民,两家人住宅相距几百米。袁某向另外3人提供了信息,并带领他们进行了踩点。

同年12月4日凌晨1点,曾某、吕某、王某3人持械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,进入姜甲儒家中,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爷爷、奶奶后,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。次日,曾某、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夫妇,所得赃款被曾某、吕某、王某3人瓜分。刘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起了另一个名字,并落户济宁市。

红星新闻了解到,曾某、吕某、王某和袁某均另案处理,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日公开审理该案。

而在刘某的案件中,检察院认为刘某收买被拐卖儿童,其行为触犯法律,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,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,已过追诉期,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起诉。若被害人不服决定,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,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
7月8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姜甲儒一方代理律师李圣处了解到,因不服该《不起诉决定书》的决定,将提出申诉。

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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